中国企业家的4种“原罪”,应极力避免!!!
【导读】: 原罪一词来自《圣经》,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有罪必罚,本无可非议。但面对这些所谓的“原罪”,与其说是企业家的悲哀,不如说是中国民营企业群体及现行法律制度的悲哀!
下面细数中国企业家的四大原罪:
原罪一:行贿。
代表人物:国美黄光裕、上海曾经首付周正毅
还有众多的中国富豪们,究竟有谁无此“原罪”? 其实中国民营企业60%左右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几乎100%。这是一种公开的秘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高度参与资源配置、行政垄断横行、权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约所致。中国官场的贪腐已形成“食物链”结构,即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浮萍。而民营企业是“浮萍”,属于这个“食物链”的末端,只有被吃的份了。
律师提示: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即构成定罪标准,虽然不满足上述数额,但满足以下情形的,亦构成定罪标准: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原罪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代表人物:伊利股份前董事长郑俊怀
郑俊怀作为伊利股份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由郑俊怀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巨额公款供华世公司购买股票。其中,郑俊怀、张显著、李永平挪用公款数额为1650万元,杨桂琴、郭顺喜挪用公款数额为1500万元。
事发后,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无论你是国企、还是民企的掌舵人,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国企构成挪用公款罪、民企构成挪用资金罪。
原罪三、职务侵占罪
代表人物: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
2009年至2010年,蔡达标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洪人刚、丁伟琴等人,通过虚构与李跃义及蔡亮标所有公司的交易合同和工程支出等方式,侵占、挪用真功夫公司资金共计3068万,以及涉嫌将赢天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抽逃后再次注资。
蔡达标落马缘起于夫妻反目成仇后引发的内斗。2011年4月1日,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的前妻潘敏峰首次发表公开声明谴责蔡达标,从而让家族内斗公之于众。
2013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蔡达标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成立,判处蔡达标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律师提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原罪四:偷税漏税。
代表案例:若税务部门认真核查,90%以上的民企都会涉及
中国的企业几乎100%都有偷税漏税,差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但这也是中国税制不合理、不平等、税赋太重造成的!
据国际有关税务组织统计,中国是连续几年位列“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第二、第三的国家。很多企业主就直言不讳的说过:在中国真要是100%按规纳税,再除去公关费、营运成本、工资等,企业必死无疑!
周正毅、兰世立因此栽下了,还未栽下清算的有多少?还有多少因“税”而“睡”班房?
律师提示:刑罚201条、203条 偷税金额达10%并且满1万元是个坎,切记切记!
法律可以无情,有些“原罪”也实属无奈。我们则是期望:在法律越来越健全的中国,中小民营企业成长与发展环境应越来越好,“原罪说”也不再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这样,民营企业真正的春天才会来临!
我们也希望企业家合法经营,安全生产,否则企业家容易涉及的罪名远远不止这四大,还有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各种罪名均与企业经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