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2015年度金融商事十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编者按
bianzhean
近日,上海高院发布了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 ,并公布了2015 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现将裁判要点梳理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如果需要更加详细的内容,可点击下面的阅读原文。如需要相关裁判文书,可以私信留言,告知裁判文书号和电子邮箱。
----法佑中原
上海高院2015年度十大金融商事审判案例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
01 . 内幕交易行为人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系我国首起内幕交易行为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如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进行了与内幕交易品种直接相关的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或期货交易,存在损失的,推定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02 . 银行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服务性短信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认定原则
案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107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银行向其客户发送与银行卡商业性消费服务有关的信息,已成为目前银行向其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普遍做法,但也产生了客户因不满银行向其发送商业性服务信息所引发的诉讼。银行卡领用合约对发送商业信息等行为有明确约定的,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发送与银行卡相关的商业性服务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03 . 信用卡遭盗刷非因临时额度期限过长所致应由泄露密码的持卡人承担责任
案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信用卡消费中,银行基于持卡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临时调整信用卡授信额度,已成为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惯例,其核心在于充分实现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费目的和提高交易效率。在发卡行已通过短信方式与持卡人就临时调高信用卡授信额度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虽然信用卡被盗刷发生在发卡行临时调高系争卡片授信额度期间内,但持卡人信用卡遭网络盗刷系因自身泄露必要交易信息所致,与发卡行给予其临时授信额度期限的长短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持卡人应就其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4 . 保险理财产品的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认定标准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2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分红人身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领域中的新型产品,兼具人身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保险人应当就分红人身保险红利的不确定性风险和红利分配的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保险人披露信息的内容,在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加以判断。
05 .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案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证券法和期货行业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其与投资者所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归于无效。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返还其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收益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委托人自身存在过错的,亦应分担相应损失。
06 . P2P网贷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 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9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P2P网贷平台可以与出借人约定受让其债权,在取得债权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借款本金金额应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
07 . 车损险合同中对火灾所作解释符合专业含义的,法院应当认可
案 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火灾一词系非保险术语,系争车损险合同中就火灾和自燃分别作了解释,将自燃排除在火灾之外,该解释与保险监管部门就机动车辆火灾责任所作规定一致,应认定该解释符合专业含义,法院可予采纳。
08 . 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
案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3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目前,金融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金融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金融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举证证明金融机构在向其提供金融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
09 . 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6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贴现申请人提出贴现申请,贴现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其本质上是担保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担保追偿权。基于贴现担保法律关系而非票据法律关系清偿的债务,清偿人不能因此取得持票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对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无论是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还是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对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权利的时效是不变的,其中对本票出票人、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时效是两年。
10 . 夫妻之间的财产侵权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案 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商业三者险本质上是责任保险,即以对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夫妻双方各自驾驶的车辆互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夫妻分别为侵权人和受害人。在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夫妻双方别产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债权债务混同。由于独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并不存在,被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