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文化
河南精与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核心是坚守”精于律,诚于心“的理念不动摇。对法律问题精益求精,对客户服务诚心诚意。与客户建立起”精诚团结,荣辱与共”的良好关系。
精与诚”意指业精,心诚。
“精”“诚”二字源于《庄子》。在《庄子•渔父》中有“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后汉书•广陵思王荆传》亦云“精诚所加,金石为开”。
从律所层面,“精与诚”体现了律所要走精细化、专业化、品牌化、团队化的发展之路。案件(项目)实施精细化流程管理,确保服务优质高效。律所成员实施专业化分类,为个人成长发展提供财力智力支撑。突出律所的品牌化营销,提升团队整体竞争力。秉承团队合作精神,打造发挥人才优势和事务所共有服务的平台资源。
在业务层面,“精与诚”意味着律所各团队成员专精于特定的专业领域,深耕细作,精益求精,坚持勤于钻研法律业务,做到精于解决法务难题,在各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从为人层面,“精与诚”要求律师对待客户要真心诚意,尽心尽责,精诚合作,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努力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精与诚”亦传递出精与诚律师一贯坚守的对工作精益求精,对客户诚心诚意的工作作风和处事态度。
名言摘录
①《庄子•渔父》:“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②《后汉书•广陵思王荆传》:“精诚所加,金石为开。”
③唐 杨炯 《和刘长史答十九兄》:“精诚动天地,忠义感明神。”